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661號
TPDV,112,司促,13661,2023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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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淑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猴爺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靖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永嘉
一、債務人陸猴爺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
柒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靖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伍佰參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田永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伍佰參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上開一至四項給付,如其中任一件債務人已清償一部或全部
時,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六、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
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
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
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陸猴爺國際有限公司
業經臺北市政府予以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
,而債務人陸猴爺國際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
任清算人,是應以股東黃靖齡為債務人陸猴爺國際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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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猴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