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513號
TPDV,112,司促,13513,2023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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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綠中海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冠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麗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車號「ANY-0338」車輛之所有權人非相對人杜麗美,聲請
人應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規停車罰款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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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