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綠中海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冠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麗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車號「ANY-0338」車輛之所有權人非相對人杜麗美,聲請 人應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規停車罰款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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