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934號
TPDV,112,司促,12934,2023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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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聰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智元鄭純錦鄭秀錦(原名林鄭秀錦)
鄭菁萍鄭菁菁鄭名如張滄江張子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鄭智元鄭純錦鄭秀錦(原 名林鄭秀錦)、鄭菁萍鄭菁菁鄭名如張滄江張子軒 發支付命令,惟未陳明請求金額係如何計算,本院於民國11 2年9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該裁定於112年9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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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