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碧琴(即黃正甲之繼承人)
黃婷筠(即黃正甲之繼承人)
黃梓筠(即黃正甲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彥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明家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0,394,527元,係以債
權本金新臺幣1800萬元,及該本金截至民國109年12月22日
止所生之利息853,151元、違約金1800萬元,扣除參與分配
金額6,458,624元之總額,該總額(即請求債權金額)已計入
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然聲請人112年7月14日民事聲請
支付命令狀於利息請求部分,其計算基準並未剔除前開利息
及違約金,且請求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逾所提原約定之
年息1%,故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黃正甲與相對人邱明家於民國104年8月20
日登記設定抵押權時,提出予地政事務所登記之契約書。
㈡請依所提出之契約書記載,陳明:
⒈得對相對人邱明家得請求之債權本金數額若干?
⒉約定利息利率為何?
⒊得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⒋得請求之違約金若干?
㈢就請求已發生利息853,151元,陳明計算利息起訖日、利率
,並提出計算式。
㈣請陳明參與新北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0297號強制執行案
件,受分配之6,458,624元,係受償予債權本金?利息?
或違約金?
㈤請陳明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之:
⒈請求債權金額數額。
⒉計算利息之本金數額(不得計入利息、違約金)。
⒊請求利息利率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