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8號
原 告 李旭珉
被 告 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宴年
被 告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林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住所地在屏東縣新園鄉,並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 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址於高 雄市○○區○○○路000巷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資料在卷可稽,另原告自陳勞務提供地為國立東港高 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設於屏東縣○○鎮○○街00號(本院卷第 69頁),則則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