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27號
TPDV,112,勞訴,27,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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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玉雪
訴訟代理人 羅天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欣欣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3萬2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即4740元(計算式:7110×2/3=4740),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370元(計算式:0000-0000=2370)。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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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