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52號
TPDV,112,勞補,352,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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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吳耿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倍思特美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之起訴狀未具體載明請求之項目與金額為何,且原告
雖於起訴狀請求被告給付勤務及加班薪資、車輛設備之租金
等,然依原告提出之繳款通知書,其向被告請求之1萬9,800
元係影音行銷費、車輛租借費與DM文宣製作費用,二者似有
差異,是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就上開事項具狀說明
之(即具體說明請求之項目為何以及各項目之金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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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倍思特美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