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俊孝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豆府(聲請人誤載為腐)股份
有限公司五星麵舖台北101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本
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提出任何
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依聲請人
所述內容兩造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則聲請人逕向
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勞
動調解程序之聲請。又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44萬4,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
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
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
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
回聲請人之訴。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
定,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聲請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起訴狀繕本2
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
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