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陳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叄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37 萬3,002元及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3萬7,272元合計51萬274元 ,原應繳納裁判費5,6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3元 (計算式:5,620元×1/3=1,87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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