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32號
TPDV,112,勞補,332,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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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宏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 ,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而聲 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 情形,且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則 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 之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 51萬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 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又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 6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2份,並自行遮隱其上個資,供勞 動調解委員使用,附此敘明。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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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