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呂沅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盈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聲請人請求強制執行金額為7萬3,504元之依據?是否為依調解
方案所載,相對人應於112年8月9日前告知聲請人112年7月份
工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金額,即相對人告知聲請人
上開部分金額?
㈡相對人未依112年8月2日調解內容為履行之相關釋明,例如補正
原指定匯入款項薪資帳戶之相關證據(存摺封面及成立調解之
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內頁需連續不中斷,或銀行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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