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2年度,21號
TPDV,112,再易,21,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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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再易字第21號
再審 原告 吳子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再審 被告 張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6月21
日本院112 年度簡上字第14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 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均有明文。查兩造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12 年6 月21日本院112 年度簡上 字第142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同年6 月28日送 達予再審原告乙情,有送達證書附於該事件卷可考,核與再 審原告所提訴訟代理人原確定判決上收件章影本相當(見本 院卷第17頁)。又再審原告係於112 年7 月21日提起本件再 審之訴,此有民事再審之訴狀上本院收狀戳文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9 頁),則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與首揭 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再審原告主張略以:原確定判決固謂再審被告所為「董事長 開獎的抖內 是安排好自己人抖的」(下稱系爭言論),業 盡客觀合理查證義務,惟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上 同名同姓者甚多,在再審原告聊天室留言者又係用YouTube 網路平臺(下逕稱YouTube )帳號而非臉書帳號,再審被告 為系爭言論前從未向再審原告查證,僅憑單一圖面及兩造合 作經驗,遽論「Huu 02」乃再審原告工作人員進行捐款,更 稱「Huu 02」為再審原告女婿、「Pamela Wu 」為再審原告 之女,然「Huu 02」係胡姓網友,YouTube 帳號「Pamela Wu」與其女所用臉書帳號更屬巧合,其與上述網友未曾相識 ,更始終否認乃其女與女婿,卻未見再審被告再為舉證,實 係惡意引用不實資料。原確定判決逕認再審被告已盡查證義 務,有違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應屬消極不適用法規之瑕疵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提起本件再



審之訴等語,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於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 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111 年 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5%計算之利息。  二、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未經言詞辯 論,無再審被告之聲明及陳述。
三、經查: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 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違反, 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判決理 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 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 解歧異等情形(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再字第4 號、112 年度 台再字第3 號判決要旨參照)。易言之,事實審法院認定事 實錯誤、調查證據欠周,或判決不備理由之問題,究與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有間;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之職權,或 法律審法院就該法律規定事項所表示之法律上之意見,並無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言(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 、63年度台再字第67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再審原告固主張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云云,惟原確定判決業於事實及 理由欄以合理查證義務判斷標準(援引司法院解釋第656 號林子儀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792 號判決、憲法法庭112 年度憲判字第8 號判決第77段等 )為揭櫫,首以YouTube 之「管理YouTube 聊天室的超級留 言和超級貼圖」、YouTube 聊天室徽章、再審原告經營YouT ube 網路平臺之「董事長開講」公開頻道(下稱系爭頻道) 之YouTube 影片、YouTube 管理聊天室(電腦)之說明與如 何使用管理工具(電腦)之說明等YouTube 規則,確認YouT ube 一般使用者與管理者、及超級留言與貼圖之對應代號與 定義,並認定代號「Huu 02」之使用者為系爭頻道之聊天室 管理員後,復依再審被告所提臉書擷圖所見再審原告之女、 女婿暱稱各為「Pamela Wu 」、「許育仁」,對應「Huu 02 」於原確定判決附表二編號1 至8 、10至13所示時間共購買 超級留言13次,且購買後系爭頻道小編旋即回應:「感謝@ Hsu 育仁斗內支持!!!」,以及「Pamela Wu 」於原確定 判決附表二編號9 所示時間購買超級留言1 次,基於YouTub e 聊天室管理員頻道經營者指派負責審查、管理影片留言



及聊天室訊息之事實,判斷再審被告依「Huu 02」、「Pame la Wu 」購買超級留言之紀錄、對應再審原告之女、女婿等 臉書暱稱,發表系爭頻道有安排自己人捐款之系爭言論,自 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之情;佐以再 審被告發表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 所示含系爭言論文章之 平臺乃PTT 臺灣電子佈告欄內之看板「HatePolitics(政治 黑特版)」,訊息散布範圍所致言論傳遞之速度與影響力非 鉅,徵之系爭言論乃涉及系爭頻道經營者有無安排人員捐款 、刻意營造多數人贊同其觀點之假象,進而影響、操弄言論 之重大公共議題等因素,參酌最初揭示之判斷標準,認定再 審被告已盡伊事前合理查證義務等節,實詳論述理由,未悖 於客觀普遍之價值判斷及社會生活經驗,尚難謂有違論理法 則、經驗法則可言。
 ㈢再審原告上述再審要旨,祇空泛指摘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有所不當,徒將有利於己之主觀認知謂 為經驗法則,並認原確定判決採用不利於其之處,即係違反 上開法則云云,無從認為已對於原確定判決如何違背經驗法 則及論理法則有具體之指摘。況縱原確定判決所憑依據有誤 ,亦僅涉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之範疇,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之範疇,揆諸首開規定及要旨,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要與 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 事由有別,不足對再審原告為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之再審事由,洵無足取。再審原告執此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 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冠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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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