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險理賠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2年度,38號
TPDV,112,保險,38,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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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保險字第3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被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告 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 送達於第三人。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受告知人不為 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 第6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66條、第67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請求將本件訴訟告知訴外人奕龍綠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原「奕龍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奕龍綠公司)、 王明凱,經本院將民事告知訴訟狀繕本送達奕龍綠公司、王 明凱,奕龍綠公司、王明凱不為參加等情,有本院公示送達 網頁、公示送達證書各2份、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考,是依上 開規定奕龍綠公司、王明凱已視為得行參加時參加本件訴訟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被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車體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民國109年8 月6日至110年8月2日止。系爭車輛於110年8月2日上午3時52 分許,由王明凱駕駛,在○○市○○區○道0號327公里800公尺處 北側向外側,因超車失控暨肇事後車輛逆向停於外側車道, 又因未擺設警告標示復遭訴外人徐厚琨所駕駛車輛撞擊(下 稱系爭事故),致使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受損。系爭車輛因 嚴重毀損顯難修復辦理報廢,原告依約給付被保險人即被告



保險理賠金新臺幣(下同)112萬2000元,原告並標售系爭 車輛殘體取得3萬5000元。惟王明凱駕駛系爭車輛時,駕照 業已註銷,依「泰安產物長期租賃車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 10條第1項第6款約定,原告對被告本不負賠償之責,被告無 法律上原因受領保險理賠金,屬不當得利,應返還原告108 萬7000元等語,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萬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曾受領原告給付保險理賠金112萬2000 元,然被告係將系爭車輛出租予奕龍綠公司使用,屬融資性 租賃,原告於撥付保險理賠金後,事後始發現王明凱係無照 駕駛系爭車輛肇事,被告受領保險理賠金時尚不知無法律上 原因,屬善意受領人。嗣被告經計算奕龍綠公司未償租金、 罰單、通行費、停車費等,亦將奕龍綠公司預付款項、保證 金、本件保險理賠金納入考量,依融資性租賃關係將計算結 果66萬5223元全額退還給奕龍綠公司,致被告所受利益不復 存在,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免返還利益,原告忽略保 險理賠金早已由奕龍綠公司受領,實際造成原告權益損害之 對象為違反保險共同條款不保事項之王明凱及實際取得保險 理賠之奕龍綠公司,原告不向奕龍綠公司等人訴請返還不當 得利,卻選擇向被告請求,請求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北簡卷第80頁、本院卷第81、136頁) :
 ㈠奕龍綠公司前負責人欲購買系爭車輛,尋求被告提供資金融 通,奕龍綠公司與被告同意以租購系爭車輛方式進行,即先 由被告購入系爭車輛,取得所有權後,被告再與奕龍綠公司 簽訂租購契約,由奕龍綠公司按月平均攤還租金,於約定期 滿或奕龍綠公司提前清償款項,即可取得系爭車輛所有權。 ㈡原告承保被告所有系爭車輛車體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109年 8月6日至110年8月2日止(按:保險期間應係至110年8月6日 為止,惟兩造均已同意列不爭執事項,本院謹以兩造同意之 範圍為準)。
 ㈢系爭車輛於110年8月2日上午3時52分許,由王明凱駕駛,在○ ○市○○區○道0號327公里800公尺處北側向外側,因超車失控 暨肇事後車輛逆向停於外側車道,又因未擺設警告標示復遭 徐厚琨所駕駛車輛撞擊,致使系爭車輛受損。王明凱肇事當 時,駕照業已遭註銷。原告於系爭事故前,即已知悉系爭車 輛實際使用人為奕龍綠公司,駕駛人為王明凱。 ㈣原告依約給付被保險人即被告保險理賠金112萬2000元,原告



並標售系爭車輛殘體取得3萬5000元。
 ㈤被告於取得保險理賠金後,付款66萬5223元予奕龍綠公司。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受領保險給付係屬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 ⒈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 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 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 第4款定有明文。王明凱於系爭事故當時駕照業已遭註銷, 為兩造所不爭(參兩造不爭執事項㈢),是王明凱於系爭事 故當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事實 ,首堪認定。
 ⒉按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 司不負賠償之責: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第21條之1、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 駛被保險汽車,「泰安產物長期租賃車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第1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見北簡卷第111頁)。王明凱 業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駕駛 系爭車輛而發生系爭事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原告依上 開約定,就系爭事故本對被告不負保險理賠責任,亦堪認定 。
 ⒊原告本不負理賠責任,原告卻依兩造間車體損失保險契約仍 就系爭車輛之毀損,對被告理賠112萬2000元,被告核屬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已成立不當得利。至 被告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所為抗辯,涉及乃不當得利返還範 圍之問題,與不當得利成立與否無涉,論述詳如下述㈡。 ㈡被告仍應返還原告108萬7000元之不當得利:  按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 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 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 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民法第182條定有明文。次按 民法第182條第1項所謂「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非指所受 利益之原形不存在,上訴人公司既將溢領之款項用以還債, 則因清償債務而獲免減少財產之利益,仍應認為其所受利益 現尚存在,不得執為得免返還責任之理由,最高法院41年度 台上字第637號、63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
 ⒈被告屬兩造間車體損失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對於「泰安產物 長期租賃車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10第1項第6款約定固不得 諉為不知,然原告並無舉證證明被告於受領保險理賠金時,



業已知悉王明凱於系爭事故當時駕照已遭註銷,而不得受領 保險金,是被告應仍屬善意受領人,而得繼續論究有無民法 第182條第1項規定適用。
 ⒉被告固抗辯:其於領得保險理賠金後,業依其與奕龍綠公司 融資性租賃關係將計算結果66萬5223元全額退還給奕龍綠公 司,利益不復存在,自應免返還利益云云。然被告取得保險 理賠金後,係依其與奕龍綠公司融資性租賃關係給付奕龍綠 公司,用以提前終止、了結其與奕龍綠公司融資性租賃關係 ,被告依另一法律關係自主運用保險理賠金了結與奕龍綠公 司間債權債務關係,自不得對原告執為得免返還責任之理由 。況參以被告就給付予奕龍綠公司66萬5223元數額之計算過 程即可知(見本院卷第88-89頁),奕龍綠公司本積欠被告 租金、殘值、罰單、國道通行費、停車費共132萬5029元, 經扣除奕龍綠公司之預繳保費、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及 保險理賠金共117萬252元後,奕龍綠公司仍積欠15萬4777元 ,加計奕龍綠公司之保證金82萬元後,始得出被告應給付奕 龍綠公司66萬5223元之結果(計算式:-132萬5029元+117萬 252元+82萬元=66萬5223元)。由是可知,若上開計算過程 中,被告未利用該保險理賠金加以納入計算,被告於融資性 租賃關係終止前,尚應向奕龍綠公司追討積欠之款項45萬67 77元(計算式:-132萬5029元+4萬8252元+82萬元=-45萬677 7元),被告受領保險理賠金後,自行利用該保險理賠金, 獲得其對奕龍綠公司債權受清償之利益,不可謂其所受利益 已不存在,被告前開抗辯,委無可採,被告不得依民法第18 2條第1項規定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⒊是以,原告請求被告仍應返還原告108萬7000元(計算式:11 2萬2000元-3萬5000元=108萬7000元,即將保險理賠金扣除 原告標售系爭車輛殘體取得之價值)之主張,即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 08萬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23日(見 北簡卷第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防方法暨及所援用之 證據,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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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龍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