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7號
TPDV,112,亡,7,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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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結股)

失 蹤 人 袁勝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袁勝魁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袁勝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94年2月2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袁勝魁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 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 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袁勝魁於民國87年2月2日經列為失蹤 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爰依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家事事 件法第155 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111年11月2日新 北店戶字第1115840794號函、111年6月9日新北店戶字第111 58356401號函、國防部法律事務司111年6月17日國法法紀字 第1110151256號函、新北○○○○○○○○111年6月9日新北店戶字 第111583564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1年6月14日移署資字第 1110062599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6月16日新北社老 字第111107941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6月16日 新北殯館字第111523611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6月 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0725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111年6月14日輔服字第1110043429號函、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111年6月14日保普生字第11113026690號函、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13日總處資字第1110017496號函、新 北市坪林區公所111年6月16日新北坪社字第1112936082號函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完整 矯正簡表在卷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3-55頁)




 ㈡又失蹤人經本院於112年3月14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 告,於112年3月16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 ,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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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