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妙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華、陳美鳳、陳國勝、陳美櫻、聯輝
實業有限公司、陳安愉因111年度重訴字第694號給付居間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96,
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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