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015號
TPDV,111,重訴,1015,2023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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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蔡王水玉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李昕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永臻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菁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君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莊怡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丞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村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王世華律師
莊景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王水玉等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645,777
元(計算式如本院卷一第35頁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78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附具繕本),及
依被上訴人人數補正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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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臻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