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21號
TPDV,111,訴,2621,2023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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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透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利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2年8月4日111年度訴字第26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46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
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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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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