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111年度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王幸雄(謝汶容之承受訴訟人)
王志誠(謝汶容之承受訴訟人)
王志維(謝汶容之承受訴訟人)
王憶萍(謝汶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4人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謝聲隆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本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訴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塗銷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於民 國101年6月15日繼承登記之請求權基礎,及塗銷登記後之法 律關係。
㈡提出如附表編號2、3所示建物已辦理繼承登記之第一類謄本 正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編號 類別 項目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 建物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地下樓及6樓 3 建物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