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9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凌玉芳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凌大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995號請求移轉不
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