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403號
TPDV,110,訴,5403,2023101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03號
原 告 沈士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裕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1,9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