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85號
TPDV,110,建,185,2023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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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和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確認法律關係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0萬3,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萬4,41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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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