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50號
TPDV,109,婚,50,2023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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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50號
聲 請 人即
反聲請相對人 乙○○
非訟 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相 對 人即
反聲請聲請人 甲○(A○○)
非訟 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吳佩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單 獨任之。
甲○(A○○)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丙○○為會 面交往。
甲○(A○○)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年滿二十 歲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乙○○關於未成年子女丙○○ 之扶養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六期 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程序費用及反聲請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 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 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  )。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 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抗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有關涉外家事事件之國 際審判管轄權,我國家事事件法僅於第53條就婚姻訴訟事件 有所規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69條第1項、第98條規定,於 親子訴訟事件及婚姻非訟事件雖有準用,惟於親子非訟事件 則無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亦無關於親子非訟事件國際 審判管轄權之規定,是關於涉外親子非訟事件之國際審判管 轄,並無相關法律規定可資適用。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之酌定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 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係因



住居所地為未成年子女身分關係之中心,為便利未成年人使 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而規定 此類親子非訟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 轄(該條立法意旨參照)。是於我國有住居所之涉外未成年 子女親權事件,上開規定自得為判斷國際審判管轄權之依據  。查原告乙○○為我國人民,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與美國籍之 被告甲○(A○○)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告具有我國國籍、未成年子女具有我國及美國國籍, 而被告為美國籍公民,有原告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未 成年子女之美國護照等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ㄧ第23、25頁  )。是本件具有涉外因素,而為涉外民事事件。而查未成年 子女於000年0月00日在臺灣出生,曾於同年10月,由原告帶 往美國探視被告,嗣於108年8月24日返臺後,居住在新北市 迄今等情,為原告陳明在卷,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徵我國 為未成年子女之居所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本件應類推 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我國應有國際管 轄權,並應由本院審判管轄。
二、次按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如依涉外 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 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該法第55條、第2條 規定甚明。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具有中華民國及美國雙 重國籍,有涉外連繫因素,而丙○○自000年0月00日出生起即 生活在臺灣,曾由原告於同年10月帶同前往美國與被告相聚 ,嗣於108年8月24日返臺後,居住在新北市迄今等情,已如 上述,可見我國為本件具有關係最切之連繫,是應以中華民 國法為本件適用之準據法。
三、另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 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 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 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 第1、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 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 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乙○○原起訴請求判准 兩造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及扶養費(見本院卷一第 7頁),被告甲○(A○○)則於110年1月5日具狀提出反請求, 先位請求:㈠美國佛羅里達州第17巡迴法院巡迴法庭(下稱 美國佛羅里達州法院)於108年10月2日核發之「防止將未成 年子女帶離美國和歸還子女護照之單方面臨時禁制令」許可



在臺灣強制執行。㈡選任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之程序 監理人(見本院卷五第432頁、卷七第168頁)。備位請求: ㈠如兩造准予離婚,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及自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如兩造准予離婚,對於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反請求原告任之(見本院卷五第 432頁);嗣於111年11月30日當庭撤回備位請求(見本院卷 七第168頁),再於112年9月27日當庭表示僅請求親權酌定 ,其餘部分均撤回(見本院卷八第104頁)。又被告前於108 年9月12日向美國佛羅里達州法院提起離婚等訴訟,嗣美國 佛羅里達州法院於112年5月5日作成兩造離婚之確定終局判 決,原告並於112年7月13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之登記, 原告因而於112年9月27日當庭撤回離婚請求,被告甲○(A○○ )對此亦表同意(見本院卷八第103、104頁)。是本院僅就 兩造聲請及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丙○○親權及扶養費部分為 審理,並改依家事非訟程序以裁定為之,兩造則分別改稱聲 請人及相對人,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乙○○(下稱聲請人乙○○)聲請及答辯 意旨略以:  
 ㈠未成年子女丙○○為000年0月00日在臺灣出生,年僅5歲之幼兒 ,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甲○(A○○)(下稱相對人甲○)於1 07年10月,未成年子女丙○○尚未年滿1歲之際,即未經任何 告知,逕自前往美國生活,棄聲請人乙○○與未成年子女生活 於不顧。聲請人乙○○為了家庭之完整,曾兩度帶著未成年子 女至美國探視相對人甲○家人,並希望能與相對人甲○達成共 識,然相對人甲○除不願與聲請人乙○○及未成年子女同住外 ,更時常至一名女性友人家中喝酒、吸大麻,直到天亮才回 家。兩造於108年8月11日發生爭吵後,相對人甲○即收拾行 李離去,自此聲請人乙○○及未成年子女即未再與其見面。相 對人甲○自108年9月9日後,即未支付生活費予聲請人乙○○與 未成年子女,以此逼迫聲請人乙○○與未成年子女至美國佛羅 里達州與相對人甲○父母親同住,惟其並不願與原告與未成 年子女同住,使聲請人乙○○為了挽回相對人甲○,自行至美 國面試工作。詎聲請人乙○○於108年10月21日至紐約後,竟 收到相對人甲○在佛州起訴之公文,始驚覺相對人甲○於108 年8月間拋棄聲請人乙○○與未成年子女後,即至佛州提起訴 訟,製造聲請人乙○○綁架未成年子女之假象,惟聲請人乙○○ 並無任何誘拐未成年子女至臺灣之情事。兩造進入訴訟之前 後,相對人甲○自108年8月11日至109年12月間,已一年多未



曾主動探視未成年子女丙○○,亦未支付任何生活費用,也無 法聯繫。聲請人乙○○通常兩、三個月才會突然收到一次相對 人甲○之訊息。聲請人乙○○知悉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甲○會面 交往屬相對人甲○權利,亦為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適當 的會面交往亦可促進兩人之親子感情及未成年子女心靈健全 之發展,皆積極主動撥打視訊電話予相對人甲○,並傳送許 多未成年子女成長之照片予相對人甲○,惟相對人甲○僅二至 三天會要求聲請人乙○○傳未成年子女之照片,卻不曾表示欲 與未成年子女視訊會面。孰料,聲請人乙○○於109年12月7日 ,突收到相對人甲○簡訊,告知其目前人在臺灣,並於同年1 2月10日下午,傳訊恐嚇聲請人乙○○,表示當晚6時將帶警察 與律師闖入聲請人乙○○家中。聲請人乙○○聽從當時委任律師 之建議,於晚間7時至警局備案,竟在警局見到相對人甲○與 其委任之兩位律師,其等並於晚間8時,帶著警察強行闖入 聲請人乙○○家中,要求聲請人乙○○立刻交出未成年子女,相 對人甲○強行脅迫交出未成年子女未果後,相對人甲○之委任 律師於當日晚間9時,改口表示希望能讓相對人甲○與未成年 子女視訊,經聲請人乙○○暫緩驚嚇之情緒後,安排相對人甲 ○與未成年子女視訊,而未成年子女因已長久未與相對人甲○ 見面,故較為生疏與害怕,相對人甲○竟無端於視訊通話中 向未成年子女表示「爸爸會盡快救你出去」等語,使當時尚 仍幼小之未成年子女感到非常困惑,亦受相對人甲○之情緒 渲染而多日無法安穩入眠。經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委任 之律師多次之協調溝通下,於109年12月12日先約定每週三 、五、日,晚上9點半至10點,由相對人甲○與未成年子女進 行視訊,讓彼此慢慢熟悉。然聲請人乙○○於約定之12月13日 週日,安排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甲○視訊時,相對人甲○卻又 表示其目前不在家,沒有網路,無法視訊,嗣後竟又於計程 車上要求與未成年子女進行視訊。兩造好不容易暫時協調好 視訊時間,常因相對人甲○多次於視訊時間遲到或表示外面 訊號不好,隨即掛斷電話而無法進行,詎聲請人乙○○竟於12 月16日,突又接到警察局來電告知,相對人甲○對聲請人乙○ ○提起刑事略誘罪之告訴;更於12月17日,在臉書收得記者 訊息,表示相對人甲○與新聞台聯絡指控聲請人乙○○綁架未 成年子女等。相對人甲○如此失控之行徑,隨意抹黑、胡亂 指控,實係對於聲請人乙○○與未成年子女造成不良之影響與 困擾,且顯然並不願意與聲請人乙○○在友善父母原則下進行 溝通。相對人甲○於109年12月來臺後,於訴訟中辯稱聲請人 乙○○精神及心理狀態有問題,並於訴訟外開始對於聲請人乙 ○○進行諸多惡意之舉動,除前述欲強行帶走未成年子女之行



為外,更開始提出多件民刑事訴訟,將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間 之事件爆料予媒體、臉書、周刊等,甚至以不實資訊發起募 款活動,並在國際失蹤兒童臉書社團發表貼文,意圖操弄國 際社會輿論與大眾愛心,進而影響訴訟之進程。上開惡意攻 擊之舉動,只為其一時失控之情緒與報復之心理,完全不顧 未成年子女身心之發展,隨意揭露曝光未成年子女之照片與 個人隱私,更利用未成年子女為其募款取得不當利益。自本 院109年度家暫字第146號暫時處分裁定後,聲請人乙○○均非 常配合裁定內容,安排相對人甲○與未成年子女視訊與會面 交往,惟相對人甲○除於聲請人乙○○上班時間,不斷騷擾質 疑聲請人乙○○是否會準時撥打視訊,且不斷威脅若未準時即 會陳報法院,甚至恐嚇要聯絡聲請人乙○○公司外,更於會面 交往時,利用各種方式多次刁難聲請人乙○○,更帶著兩名律 師不斷監視拍照錄影,實令聲請人乙○○深感困擾與壓力,亦 已明確侵害未成年子女之隱私權。110年1月31日週日,為未 成年子女與其他小朋友固定聚會時間,聲請人乙○○基於友善 父母原則,邀請相對人甲○一同參與位於華山草原野餐之活 動,亦可同時進行會面交往,然相對人甲○卻於當日,在未 成年子女及其他小朋友之聚會上,帶著兩位律師,不斷拍攝 聲請人乙○○及其他友人等不相關人士,更在路邊失控地大聲 對聲請人乙○○咆哮,導致最後必須請警察到場處理,當警員 要求相對人甲○刪除他人之相片時,相對人甲○不僅置之不理 ,態度更係挑釁輕蔑,甚至最後還大鬧警局,甚為荒謬。另 未成年子女因適逢年假,多日外出與相對人甲○會面交往, 於110年2月12日,因過於勞累而病倒,當晚即有發高燒之情 狀,半夜緊急前往急診治療,當時更檢查出有泌尿道感染之 症狀,聲請人乙○○告知相對人甲○上開之情事,並請求相對 人甲○是否可取消當日之會面,相對人甲○卻於隔日2月13日 ,不顧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狀況,執意要求進行視訊。相對人 甲○總是要求與未成年子女之視訊時間需滿1.5小時,惟如此 之時間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視力確實係一大負擔,因未成年子 女尚仍幼小,長期過度觀看3C產品,除會使未成年子女很快 就近視外,更會影響未成年子女之發展,可能會造成情緒障 礙或不善溝通之情狀,故聲請人乙○○多次建議相對人甲○與 未成年子女之視訊時間盡量縮短,以減少未成年子女接觸3C 產品與眼睛之壓力,均遭相對人甲○拒絕,堅持一定要視訊 達滿1.5小時。再者,我國於110年5月15日,因新冠肺炎疫 情,政府提升警戒至第三級,放心園亦暫停服務,而此段時 間相對人甲○一如往常,不願告知其任何住居所或聯絡方式 予聲請人乙○○,亦對未成年子女之狀況完全沒有過問,聲請



人乙○○除常常無法聯繫相對人甲○外,傳訊息安排與未成年 子女視訊或討論關於未成年子女之就學事項,亦時常遭到忽 略,直到110年7月美國法院開庭時,才赫然發現相對人甲○ 竟然已經回到美國,卻從未事先告知聲請人乙○○,屢次無故 失蹤,無法連絡。聲請人乙○○縱使時常無法連絡相對人甲○ ,仍會時常傳送未成年子女之照片與近況讓相對人甲○知悉 ,並盡力安排兩者視訊會面之時間,惟相對人甲○除經常不 顧未成年子女之作息,不斷於各種奇怪時間,撥打電話給聲 請人乙○○外,亦總是於視訊時抱怨與侮辱聲請人乙○○,又不 願精進自身之中文,導致相對人甲○與未成年子女於視訊期 間,幾乎無法溝通,僅能對看,縱使聲請人乙○○欲協助相對 人甲○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流,亦總遭到相對人甲○拒絕及驅 趕,要求其與未成年子女視訊時,聲請人乙○○須離開現場, 相對人甲○更於視訊中,灌輸未成年子女不當之錯誤觀念, 造成未成年子女內心之困惑與矛盾,使其情緒起伏時常受到 影響,導致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甲○視訊後,當晚常出現半 夜哭泣尖叫之情狀,聲請人乙○○只能盡力安撫其入睡,亦無 他法,深感痛心。聲請人乙○○盡力協助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 甲○視訊會面交往,相對人甲○一方面於書狀中主張聲請人乙 ○○刻意阻擋相對人甲○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貌似其非 常關心未成年子女之狀況,實際上卻經常性失聯。相對人甲 ○離臺已逾一年,期間從未返臺探視未成年子女,於視訊時 間亦無法順利與未成年子女對話溝通。相對人甲○至今仍未 曾試圖了解,亦不願增強自身之中文能力,顯然無法在未有 他人協助下,單獨與未成年子女互動溝通,縱使如何頻繁之 視訊會面,對於其與未成年子女並無任何正向之助益。相對 人甲○時常因語言不通之緣故,對未成年子女表現出不耐煩 ,對話大多皆未超過兩句,且於整個視訊過程,皆拿出另一 支手機錄影蒐證,或係對未成年子女烙狠話後即將視訊掛斷 ,對未成年子女毫不關心,對未成年子女之上課學習及成長 一無所知,聲請人乙○○告知其未成年子女生病也完全不回覆 ,於未成年子女之各式節日,亦皆不聞不問,未成年子女至 今五歲,從未收過作為父親之相對人甲○任何一樣禮物,相 對人甲○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一無所知。未成年子女丙○○ 出生以來,即由聲請人乙○○獨自照護,聲請人乙○○亦具有良 好的親屬支援系統,家人們皆非常願意協助聲請人乙○○照顧 未成年子女,彼此互敬互愛,氣氛和睦,給予未成年子女丙 ○○一個快樂健康的成長環境,試圖彌補未成年子女出生後即 無父親陪伴之缺憾。反觀相對人甲○除本身有酗酒、煙癮及 吸食大麻之習慣,更自承其與其母親均有罹患憂鬱症,情緒



控管不佳,過去曾因兩造發生爭執,相對人甲○竟一言不合 ,即自行買機票飛至菲律賓,口口聲聲表示不想讓未成年子 女看其失去理智的樣貌,惟事實上僅係一位玩世不恭、不想 負起責任的父親之逃避行為,均顯相對人甲○無法獨立照顧 亦無法與聲請人乙○○共同合作照顧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 出生後即居住在臺灣,從未至美國久住,在臺生活快樂充實 ,習慣熟悉臺灣生活的環境與模式,若執意要強行將未成年 子女帶回美國生活,除相對人甲○完全沒有照護能力外,對 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亦會帶來巨大之變動。考量未成年子女自 出生即由聲請人乙○○單獨照顧,聲請人乙○○具有相當之意願 及能力,且與未成年子女已培養強烈之情感依附關係,尚有 完善良好之親屬支援系統協助,是以,基於主要照顧者原則 、繼續性原則、幼兒從母原則及同性別原則,為維護未成年 子女之最佳利益,兩造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 擔自宜由聲請人乙○○單獨任之,較為妥適。  ㈡相對人甲○既為未成年子女之父親,對於未成年子女即有含括 扶養在內之保護及教養義務,應按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 務。相對人甲○自本件訴訟開始至今,從未支付任何扶養費 用。相對人甲○目前每月薪資大約40多萬元,於108年至111 年間,在美國及臺灣兩地,不停對聲請人乙○○提起不同訴訟 ,且於訴訟期間,到處玩樂,可謂係財力雄厚。考量未成年 子女丙○○均係由聲請人乙○○親力親為照顧,付出非常多之辛 勞與心力,爰依法請求相對人甲○給付未成年子女丙○○之扶 養費每月15,700元等語。
㈢並聲明:
 ⒈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單獨 任之。
⒉甲○(A○○)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年滿20 歲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乙○○關於未成年子女丙○○之 扶養費用新臺幣15,700元,如一期逾期不履行者,其後6期 視為亦已到期。
二、相對人甲○答辯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曾於108年2月2 7日,向相對人甲○表示如未成年子女在臺灣長大,將會摧毀 其一生,臺灣不是一個適合小孩之環境等語。可見聲請人乙 ○○亦認為臺灣不適合未成年子女成長。聲請人乙○○於108年8 月26日,將未成年子女由美國紐約州拐帶至臺灣後,即拒絕 將未成年子女帶回美國,並妨礙甚至拒絕相對人甲○與未成 年子女進行視訊。聲請人乙○○不斷偽造證據,卻反稱相對人 甲○偽造證據,又因Zoom無法留下任何紀錄,聲請人乙○○亦 從未提供視訊通話時間,相對人甲○根本無法知悉聲請人乙○



○何時會上線,聲請人乙○○顯然欲利用此點,始會指定使用Z oom視訊,而使相對人甲○無法以LINE對話紀錄及相關影片, 證明聲請人乙○○在撥打視訊電話後,立即掛斷或直接掛斷相 對人甲○撥打之視訊電話,且製造其有讓相對人甲○與未成年 子女視訊、無法找到相對人甲○,或相對人甲○無意與未成年 子女視訊之假象。事實上,聲請人乙○○自102年6月8日起, 已完全斷絕與相對人甲○之聯繫,並且於102年5月7日以後, 停止相對人甲○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所有視訊時間。聲請人乙○ ○堅持相對人甲○僅能使用Zoom與未成年子女視訊,然聲請人 乙○○皆未提供視訊時間,相對人甲○於112年6月20日後,在 本院裁定之晚間9時至9時30分間,進入Zoom視訊時,皆無人 在線上,相對人甲○嘗試使用LINE方式聯繫聲請人乙○○,亦 未獲回覆。聲請人乙○○顯然刻意未依裁定履行。觀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可知,未成年子女已有忠誠問題,如未成年子 女持續與聲請人乙○○同住,而無任何機會與相對人甲○同住 ,相對人甲○與聲請人乙○○間之父女關係將可能越來越疏離 。聲請人乙○○無法擔任友善父母,執意剝奪未成年子女與相 對人甲○之相處時間,毫無親職概念。聲請人乙○○稱相對人 甲○因無法說中文,幾乎無法與未成年子女對談。然相對人 甲○有積極學習中文,並已嘗試於視訊中以中文與未成年子 女溝通。未成年子女在美國時,會說英文,能與相對人甲○ 以英文溝通,目前已就讀幼兒園,卻仍無法以簡單英文與相 對人甲○對話,顯見聲請人乙○○無意協助未成年子女學習英 文,使相對人甲○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有所疏離外,更為相 對人甲○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溝通增加困難。在一般國際離婚 案件中,無論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均無於未成年子女上國中 後,始能與非親權人或非主要照顧者同住之理,且通常至少 應讓未成年子女於寒暑假期間至國外與非親權人或非主要照 顧者同住一段時間,以維持其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子關係, 且亦無於未成年子女上高中後,非親權人或非主要照顧者始 能偕同未成年子女出國之理,且通常於未成年子女小學畢業 後或甚至小學畢業前,既由美國籍之父母擔任未成年子女之 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如此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將來發展設想 ,始符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如聲請人乙○○成為未成年子 女之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無論本院為任何會面交往之安排 ,聲請人乙○○應不會遵守該安排,相對人甲○將來勢必難以 與未成年子女見面,甚至亦難以與未成年子女視訊。相對人 甲○目前返回美國佛羅里達州,與其所任職之公司簽訂遠距 工作協議,相對人甲○得在美國佛羅里達州遠距居家上班, 如相對人甲○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相對人甲○不致因工



作而影響陪伴未成年子女之時間。此外,相對人甲○之雙親 及姐姐亦居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可隨時隨地協助被告陪伴 未成年子女。聲請人乙○○有心理(精神)方面之問題,尤其 可能屬於「自戀型精神病」(narcissistic psychopath) ;不欲讓相對人甲○共同撫育未成年子女;不欲遵守任何形 式之約定或協議;嘗試以各種方式傷害相對人甲○;以愚弄 相對人甲○為樂;將未成年子女作為傷害相對人甲○之工具或 武器;欠缺道德、倫理、良知及同理心,是如由相對人甲○ 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聲請人乙○○即不得請 求相對人甲○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故應由相對人 甲○擔任未成年子女之單獨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如由聲請 人乙○○行使負擔對於關係人之權利義務,因107年度新北市 每人平均月消費金額為22,419元,兩造均有扶養能力,應共 同分擔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故聲請人乙○○至多亦僅得 請求相對人甲○按月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1,210元 (計算式:22,419元÷2≒11,210元)等語,並請求駁回聲請 人乙○○之聲請,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 行使負擔由相對人甲○任之。
三、經查:
 ㈠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 ⒈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定或協定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又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 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子女之 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 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 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 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 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 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 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 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 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 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⒉兩造原為夫妻,相對人甲○為美國國籍人,聲請人乙○○為我國 人民,未成年子女則同時擁有我國籍及美國籍。兩造於105 年2月22日在美國加州結婚,婚後於107年1月31日返臺居住 ,並於107年2月5日在中華民國辦理結婚登記及戶籍登記,



嗣聲請人乙○○於同年0月00日產下未成年子女丙○○,相對人 甲○於同年10月間,獨自前往美國,乙○○於108年年初,攜同 丙○○至美國探視並與相對人甲○相聚,嗣於同年8月24日,攜 同丙○○返臺居住生活在新北市迄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 有戶籍謄本、入出境資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ㄧ第23頁、 第67至71頁、第91至101頁、第119頁),首堪認定。未成年 子女自000年0月00日出生後迄今,均住在我國,僅於108年 年初至同年8月間曾短暫居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紐約州或 加州,是我國顯為未成年子女之慣居地,且未成年子女均持 我國護照進出,難認聲請人乙○○有何誘拐未成年子女至臺灣 之情事。又相對人甲○前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法院提起離婚訴 訟,經院於112年5月5日認兩造婚姻破裂,已無挽回之希望 ,因而裁判解除兩造之婚姻,並認為該院對相對人甲○具屬 人管轄權,對聲請人乙○○及未成年子女不涉及屬人管轄權, 聲請人乙○○並於112年7月13日據以辦理離婚登記;惟上開裁 判並未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裁判,兩造 亦未達成協議等情,有經駐邁阿密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 之離婚確定終局判決及中譯本、聲請人乙○○之戶口名簿等件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八第57至6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八第103頁),應可採信。是聲請人乙○○聲請酌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自屬有據。     ⒊本院為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依職權函請家事調查官 就兩造與未成年子女情感及互動關係與親職關係、未成年子 女就親權行使之意願等事項進行訪視並提出建議,其報告略 以:①兩造親職能力:兩造皆表述過往有照顧未成年子女之 經驗,然就家調官與兩造會談、及查閱過往兩造陳報狀,過 往兩造大致分工,為聲請人乙○○擔任未成年子女照顧者,此 兩造較無爭執。而相對人甲○外出工作負擔家庭經濟,然相 對人甲○是否實際負擔,兩造說詞迥異。就家調官詢問兩造 過往事件,聲請人乙○○與未成年子女長時間同時移動、居住 。而相對人甲○多為短暫時間與未成年子女相處,較無連續 性。再者,經家調官詢問,兩造每次分離時之情況,相對人 甲○多因工作,需先暫時離開聲請人乙○○與未成年子女身旁 ,例如,107年9月、10月、12月及108年8月。然兩造因對居 住地無共識,竟而延申兩造對對方之指責。經家調官與兩造 會談,聲請人乙○○對未成年子女生活現況能仔細描述,雖平 時上班時間,聲請人乙○○較無法陪伴未成年子女,然聲請人 乙○○對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掌握度佳。相對人甲○坦言對未 成年子女生活現況並不了解,相對人甲○認聲請人乙○○不願 告知,且相對人甲○亦不願主動詢問聲請人乙○○,因聲請人



乙○○為心理病態,若其詢問,僅得到羞辱。經家調官實地訪 視聲請人乙○○住所,觀察聲請人乙○○與未成年子女之互動, 肯定聲請人乙○○與未成年子女互動自然親密,在家調官與聲 請人乙○○會談中,聲請人乙○○面對未成年子女之提問、情緒 ,聲請人乙○○會先暫緩與家調官之會談,先耐心回應、滿足 未成年子女之需求。且聲請人乙○○熟識未成年子女之休閒喜 愛,能熟練自然的與未成年子女討論卡通角色,亦欲利用未 成年子女喜愛之玩偶促使未成年子女午睡等。家調官觀察相 對人甲○與未成年子女視訊互動,肯定相對人甲○中文表達有 些為進步,能與未成年子女有簡單中文對話互動,然對話來 往僅能單次,無法連續對談,例如,相對人甲○詢問,未成 年子女回應,話題便停止。且因相對人甲○之美式中文口音 ,有時未成年子女無法理解而無回應。相對人甲○與未成年 子女互動多仰賴line軟體中之特效功能,相對人甲○會透過l ine軟體之特效逗弄未成年子女。家調官與聲請人乙○○進行 會談時,未成年子女靠近聲請人乙○○與家調官身旁,聲請人 乙○○會暫停與家調官會談,利用未成年子女感興趣之事務, 請未成年子女較遠離聲請人乙○○與家調官身旁。因兩造過往 衝突劇烈,聲請人乙○○面對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甲○之會面 交往,較無法擔任促進之角色。惟該情況,使聲請人乙○○難 覺察未成年子女於兩造間之情感拉扯,較片面聽取未成年子 女口語表達內容,恐使未成年子女難坦率接受另一個文化、 及與相對人甲○之情感互動。且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甲○之會 面交往時間,聲請人乙○○難依109年度家暫字第146號裁定之 時間進行,雖有在其他時間撥打,維持較低限度之執行率。 在家調官與相對人甲○會談期間,談論聲請人乙○○時,相對 人甲○情緒起伏大,且將過往兩造發生爭執事件、不願與聲 請人乙○○對話、無法了解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等,皆歸咎 於聲請人乙○○為心理病態。相對人甲○對於目前會面交往時 ,發生之所有狀況會直接歸咎於聲請人乙○○故意為之、或聲 請人乙○○不友善之舉。然家調官安排相對人甲○與未成年子 女於111年7月18日視訊互動觀察,皆為未成年子女自行操作 手機,約20分鐘內,發生1次未成年子女一不小心按到掛掉 視訊通話,兩次手機螢幕鎖上之情況。然上述情況,相對人 甲○亦較難同理、察覺未成年子女處於兩造間拉扯,家調官 擔憂,若相對人甲○難以改善、控制對聲請人乙○○之情緒, 恐危害到相對人甲○自身與未成年子女情感聯繫、互動。②未 成年子女身心情況:未成年子女能感受到兩造間之衝突性, 而未成年子女自幼主要照顧者為聲請人乙○○,未成年子女與 聲請人乙○○情感連結較深,使未成年子女敏覺於聲請人乙○○



之情緒,目前較難分化自身感受。導致未成年子女難自在談 論相對人甲○、甚出現無法稱呼相對人甲○為「爸爸」。當家 調官與未成年子女談論兩造事件時,未成年子女會出現迴避 、頻尿之情況,例如,在會談室間不斷走動、查看會談室物 品。亦或是,在20分鐘間,向家調官表示2次要如廁。經家 調官實地觀察,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乙○○之互動,未成年子 女會主動靠近聲請人乙○○,並不斷向聲請人乙○○分享其目前 所從事之活動,有較高被關注之需求。經家調官安排未成年 子女與相對人甲○視訊互動,未成年子女熟練操作手機line 軟體功能,能利用line軟體特效功能回應被告,且面對相對 人甲○較親密之舉,未成年子女亦不抗拒,亦會予以回應。 未成年子女雖會嘗試分享物品予相對人甲○,然因受限於語 言交流尚不流暢,未成年子女會轉向身旁之家調官分享。未 成年子女疑感受到某造希望照顧其之壓力,在家調官尚未談 論及親權之議題,未成年子女即主動表態。③綜上所述,過 往聲請人乙○○為未成年子女較長期穩定之主要照顧者,目前 亦對未成年子女生活現況掌握度佳,且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 動自然親密,面對未成年子女不服管教之舉,亦能有效安撫 未成年子女之情緒。家調官評估,聲請人乙○○為未成年子女 情感依附對象。雖相對人甲○陳述,過往有照顧未成年子女 之經驗,然時間無連續性,且相對人甲○受美國醫師建議, 不要與聲請人乙○○溝通,相對人甲○中文語言能力弱,甚難 直接透過未成年子女了解狀況,此使相對人甲○喪失了解未 成年子女現況之機會。再者,自111年度家暫字第42號裁定 後,相對人甲○仍未給付聲請人乙○○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用,然給付扶養費與會面交往為相同之權利義務,相對人甲 ○卻有不同之作為。家調官評估,相對人甲○難理性看待聲請 人乙○○,並以聲請人乙○○有心理病態,作為其無法瞭解未成 年子女、不願給付扶養費之理由。然此恐將自身感受凌駕於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故,家調官認,由聲請人乙○○行使 未成年子女親權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然建議,聲請 人乙○○在未成年子女旁,需多加留意自身對相對人甲○之感 受、情緒,減少未成年子女於兩造間之拉扯,甚為了迎合聲 請人乙○○而無法自在與相對人甲○互動,應更佳遵守未來會 面交往時間,減少兩造間誤解、漸增加兩造間信任感等情, 有本院111年度家查字第53號調查報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 七第3至59頁)。
⒋兩造為異國婚姻,且分居兩地,共同親權有其實際上之困難 ,參以,兩造互信不佳,相互攻訐,易因各自堅持己見致影 響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故本院認兩造無法共同行使或負擔未



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又未成年子女自出生後,均由聲請人 乙○○擔任主要照顧者,彼此間存依附關係緊密,感情良好, 聲請人乙○○具備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意願、條件及親職能力、 經濟能力,並無何不利於擔任親權人之情事。相對人甲○雖 稱未成年子女有忠誠議題、聲請人乙○○非善意父母云云。惟 年幼之未成年子女依附主要照顧者,本為其天性及自然反應 ;而未成年子女之忠誠議題僅在於未成年子女是否因畏懼或 擔心一方,至無法自由表達自己之意願或其因而表達之意願 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時,方有必要將未成年子女忠誠議題之考 量列入酌定親權之考慮因子。倘未成年子女敏於父母間之爭 執,主動表達其願由主要照顧者擔任親權人之意願,即難率 認未成年子女因忠誠議題致無法自由表達其意願,或其意願 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而查,依家事調查官之調查,未成年 子女能感受到兩造間之衝突性,而未成年子女自幼主要照顧 者為聲請人乙○○,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乙○○情感連結較深, 使未成年子女敏覺於聲請人乙○○之情緒。故縱未成年子女因 此表達有利於聲請人乙○○之意願,在無證據證明未成年子女 之意願受聲請人乙○○之影響而無法自由表達、違反其真意或 對其不利益等情,尚難因此即認聲請人乙○○擔任未成年子女 之親權人,有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對人甲○上開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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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