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38號
TPDV,106,重訴,638,20231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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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周品均
被 上 訴人 鄭景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2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
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東京著衣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宏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京著衣公
司)409萬4208股股份,並向東京著衣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
記,將上訴人登記為東京著衣公司409萬4208股股份(下稱系爭
股份)之股東。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算之利息。是上
訴人上訴目的在於取得系爭股份之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以系爭股份起訴時之價額即每股24元定之(見本院卷一第135頁
),故核定為9826萬0992元(計算式:409萬4208股×24元=9826
萬0992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826萬0993元(計算式
:9826萬0992元+1元=9826萬099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1
萬5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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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