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80號
TPDM,112,附民,280,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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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楊暉

歐陽家翠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樊曉瑾
蕭小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欣穎
被 告 王成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成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 3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 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 駁回之。至同案被告鍾榮森被訴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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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