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楊廣榮
楊學昌
高玲玲
楊芊榆(原名楊念庭)
被 告 陳志慧
曾進益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