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哲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以及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 實際賠償新臺幣2,038完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537號
被 告 許哲瑋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哲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6月26日2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7-11超商 安松門市,徒手竊取櫃內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及包你發遊戲 光碟22盒(價值新臺幣2,038元),並以另外開封後之遊戲光 碟盒替換,得手後隨即逃逸。嗣該店店長林慶義清點店內商 品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現場及附近監視錄影畫面知悉為 許哲瑋所竊,於同年8月8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在許哲瑋之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住所搜索,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獲。
二、案經林慶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哲瑋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慶義之警詢證述。
(三)案發現場及附近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相片。
二、核被告許哲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被告所涉上開竊盜等犯行之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 第1、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高 文 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范 瑜 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名稱 數量(包) 老子有錢招財包 4 老子有錢財源滾滾包 6 老子有錢猛虎添翼包 3 老子有錢新奇包 4 老子有錢包 3 老子有錢老子捕魚包 12 老子有錢振興包 7 老子有錢老子福運包 12 包你發孟加拉虎 1 包你發海皇爭霸龍鳳傳說 1 包你發黃金版精選包 1 包你發過新年黃金版 4 包你發超級足球 2 包你發貓財進寶 2 包你發聖筊 16 包你發香蕉帝國黃金版 2 包你發阿波羅 3 包你發西部警長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