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507號
TPDM,112,簡,2507,202310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調院偵字第2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賢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酪農戶限定鮮乳-萬丹壹瓶、阿華田巧克力麥芽牛奶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世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於 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 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被告竊得之酪農戶限定鮮乳-萬丹1瓶、阿華田巧克力麥芽 牛奶2瓶,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198號
  被   告 黃世賢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世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4月27日13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三商家購 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新店永平店」內,徒手竊取店內之酪農 戶限定鮮乳1瓶、阿華田巧克力麥芽牛奶2瓶,價值共計新臺 幣252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店員盤點商品時,發現上 開商品短缺情形,經報警處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後,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世賢於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代理 人吳彥德之指訴,(三)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資 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所竊取之物品,雖未扣案,惟乃被告犯罪所得,復 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 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 文 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邱 思 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