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1782號
TPDM,112,審簡,1782,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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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2746號、第32747號、第32748號、第32749號、第3325
2號、第34694號、第36823號、第37250號、第38089、第40041號
、112年度偵字第32號、第2611號、第2825號、第4129號、第456
7號、第4848號、第6450號、第7660號、第11158號、第11196號
、第14027號、第15137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清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 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案被告黃清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本 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89號),被告 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被告所犯合於以簡易判 決處刑之要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是本案爰依簡易判決處刑 程序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關於「提供 不詳詐欺集團使用」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提供予自稱『 李忠樺』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起訴 書關於「石羿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呂羿霏」;起訴書 附表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本判決附表A;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黃清泉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華



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 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 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 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
 ㈡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 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 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 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 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 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 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 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 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 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 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 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 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 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 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綜上,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 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 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 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 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本院訊 問中供稱:其將帳戶交予自稱「李忠樺」之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等語(見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89 號,下稱審訴卷,第212頁),其所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 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智識 正常且有相當社會經驗,主觀上當有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 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 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 提供,即應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如附表A編號1至4、6至7、12、14、16、20至22所示之告訴人 ,雖有數次轉帳行為,然該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單一犯罪決 意及預定計畫對各該被害人為詐騙,應認屬接續之一行為侵 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分別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一次提 供多個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分別詐騙不同告訴人之財 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㈥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洗錢犯行,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 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 ,助長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 使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 序,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初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於宮廟擔任 義工、生活靠老人年金補助、毋須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見審訴卷第212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 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本案所犯之幫助一般 洗錢罪,屬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合於刑法 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 、第2項、第5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但履行期間不得逾1 年,又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 後,由執行檢察官裁量決定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 明。 
四、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供稱:其未拿到任何好處等語(見審訴卷 第212頁),且依卷內現存證據,查無被告獲有其他報酬, 是本案即無從就被告之犯罪所得部分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
                書記官 潘美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Α: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1 蕭怡欣 於111年6月2日在臉書刊登兼職資訊誘騙蕭怡欣以LINE與暱稱「康馨芳」聯繫,即對蕭怡欣謊稱需連結某網址註冊職員,再加入某LINE群組依指示匯款操作投資黃金賺取獲利云云,致蕭怡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3日 11時許 10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蕭怡欣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2749卷第9至1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2749卷第88至89、91至93頁)。 三、告訴人蕭怡欣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見111偵32749卷第59至71頁)。 四、告訴人蕭怡欣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32749卷第31至73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2749卷第17至29頁)。 111年6月13日 11時許 10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4日 9時42分許 10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4日 9時43分許 10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5日 11時31分許 10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5日 11時31分許 10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6日 9時39分許 10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6日 9時40分許 9萬8,000元 同上 2 陳妍蓉 於111年6月6日14時9分許在臉書刊登徵才訊息誘騙陳妍蓉以LINE與暱稱「周家瑜」聯繫,即對陳妍蓉謊稱連結某網址創設職員帳號,須依指示儲值支付開通費、操作某投資課程云云,致陳妍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3日 13時3分許 5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陳妍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2746卷第9至1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2746卷第83、86至87頁)。 三、告訴人陳妍蓉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轉帳紀錄擷圖(見111偵32746卷第19、23、25、31、33、35、39、41、47至53頁)。 四、告訴人陳妍蓉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32746卷第21至53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2746卷第57至73頁)。 111年6月13日 13時4分許 5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5日 10時45分許 5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5日 12時29分許 2萬9,000元 同上 111年6月15日 12時35分許 2萬1,000元 同上 111年6月16日 10時47分許 5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6日 10時48分許 5萬元 同上 3 李依珊 於111年6月3日以LINE推薦李依珊某股票投資網站資訊誘騙李依珊加入後,謊稱依指示匯款操作即可賺取獲利云云,致李依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3日 13時16分許 5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李依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2748卷第9至1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2748卷第43頁)。 三、告訴人李依珊提供之存摺封面、轉帳紀錄擷圖(見111偵32748卷第32至33頁)。 四、告訴人李依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32748卷第29至32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2748卷第13至24、27頁)。 111年6月13日 13時17分許 3萬元 同上 4 周艾伶 於111年5月中旬在網路刊登徵才訊息誘騙周艾伶以LINE聯繫,即對周艾伶謊稱加入某LINE群組連結「17PLAY娛樂城」博弈網址註冊帳號,因操作投資失誤需再匯款下注、幫忙募款成為更高級投資項目云云,致周艾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註:起訴書附表編號4⑴所載告訴人周艾伶於111年6月13日14時5分匯款6,000元至吳遠治名下士林天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部分,經查該筆款項混同其他款項,業先行轉匯至其他非本案帳戶(見112偵15137卷第25),起訴書認此部分款項轉匯至被告彰銀帳戶之記載有誤】 (同左說明) (同左說明) 一、告訴人周艾伶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8089卷第9至11頁;112偵15137卷第9至15頁)。 二、左列相關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8089卷第29頁;112偵15137卷第25、33、35頁)。 三、告訴人周艾伶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38089卷第35至41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8089卷第17至20頁;112偵15137卷第17至21頁)。 111年6月15日 14時3分許 3萬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5 鄭宇涵 於111年5月21日20時許在臉書刊登徵才訊息誘騙鄭宇涵以LINE與暱稱「小樂」聯繫,即對鄭宇涵謊稱加入某LINE群組連結某網址創設職員帳號,並依指示匯款完成作業云云,致鄭宇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3日 14時7分許 12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鄭宇涵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7250卷第9至11頁;臺南市警局第六分局刑案卷第7至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7250卷第36頁;臺南市警局第六分局刑案卷第134頁)。 三、告訴人鄭宇涵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111偵37250卷第114頁;臺南市警局第六分局刑案卷第212頁)。 四、告訴人鄭宇涵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37250卷第77至112頁;臺南市警局第六分局刑案卷第175至210頁)。 五、告訴人鄭宇涵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7250卷第120頁;臺南市警局第六分局刑案卷第223頁)。 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7250卷第59至61、65至75頁;臺南市警局第六分局刑案卷第157至159、163至173頁)。 6 張冠暐 於111年5月24日在臉書刊登兼職資訊誘騙張冠暐以LINE與暱稱「謝宗諺」聯繫,即對張冠暐謊稱工作內容需連結某網址依指示匯款操作投資云云,致張冠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3日 16時11分許 3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張冠暐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825卷第57至6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2825卷第148頁)。 三、告訴人張冠暐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名下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825卷第83、87至91頁)。 四、告訴人張冠暐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2825卷第75至82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825卷第63至73頁)。 111年6月13日 16時16分許 3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3日 16時21分許 1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3日 16時27分許 3萬元 同上 7 邱迺惠 於111年6月4日17時57分許以LINE對邱迺惠謊稱欲兼職需加入某LINE群組創設職員帳號,依指示匯款操作某投資課程即可賺取獲利云云,致邱迺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4日 9時43分許 52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邱迺惠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7660卷第61至73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7660卷第42、46頁)。 三、告訴人邱迺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2紙(見112偵7660卷第101至103頁)。 四、告訴人邱迺惠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7660卷第109至143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7660卷第75至97、145至147頁)。 111年6月17日 12時13分許 63萬元 同上 8 陳已真 於111年5月底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誘騙陳已真以LINE聯繫,即對陳已真謊稱連結「齊勝科技SK」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陳已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5日12時5分許 6萬元 【註:起訴書記載告訴人陳已真於111年6月16日15時8分許匯款15萬元至被告彰銀帳戶,此部分係匯入非本案帳戶(見112偵4129卷第93頁)顯為誤載,應予更正】 黃清泉彰銀帳戶 一、告訴人陳已真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4129卷第33至3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4129卷第142頁)。 三、告訴人陳已真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見112偵4129卷第93頁)。 四、告訴人陳已真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4129卷第99至107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4129卷第41至91、111至113頁)。 9 傅苡婷 於111年6月1日在臉書刊登投資虛擬幣訊息誘騙傅苡婷以LINE與暱稱「蕭凱琪」聯繫,即對傅苡婷謊稱連結「RightHands6TW」網站及LINE群組依指示匯款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傅苡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5日 12時37分許 5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傅苡婷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3252卷第13至1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3252卷第58頁)。 三、告訴人傅苡婷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見111偵33252卷第35頁)。 四、告訴人傅苡婷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33252卷第39至41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3252卷第23至33頁)。 10 林佩儒 於111年6月5日在臉書刊登徵求蝦皮接單人員資訊誘騙林佩儒加入某LINE群組,即對林佩儒謊稱連結「齊勝科技」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操作賺取獲利云云,致林佩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5日12時31分許 5萬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一、告訴人林佩儒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196卷第11至1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196卷第64頁)。 三、告訴人林佩儒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見112偵11196卷第151頁)。 四、告訴人林佩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11196卷第155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1196卷第71至147頁)。 11 張婉瑜 於111年6月8日在臉書刊登兼職訊息誘騙張婉瑜以LINE與暱稱「芮芮」聯繫,即對張婉瑜謊稱連結「富發娛樂城」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越多獲利越多云云,致張婉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5日 13時16分許 5萬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一、告訴人張婉瑜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6450卷第13至1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6450卷第54、頁)。 三、告訴人張婉瑜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見112偵6450卷第25、121頁)。 四、告訴人張婉瑜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6450卷第29至31、123至124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6450卷第33至45、106至107、113至120頁)。 12 張富雅 於111年5月27日20時26分許以LINE對張富雅謊稱加入某LINE投資群組連結「富發娛樂城」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有獲利、須匯款解鎖投資帳號、領取獲利云云,致張富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7日 10時35分許 5萬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一、告訴人張富雅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027卷第117至12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4027卷第36頁)。 三、告訴人張富雅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見112偵14027卷第125頁)。 四、告訴人張富雅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14027卷第129至143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4027卷第121至122、149至245頁)。 111年6月17日 10時35分許 10萬元 同上 13 龔家瑩 於111年6月10日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徵才訊息誘騙龔家瑩以LINE與暱稱「涵涵」聯繫,即對龔家瑩謊稱已無工作機會但可連結「RightHands6TW」投資虛擬幣網站依指示註冊會員匯款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龔家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7日 12時33分許 5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龔家瑩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2747卷第17至2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2747卷第119頁)。 三、告訴人龔家瑩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1偵32747卷第43頁)。 四、告訴人龔家瑩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32747卷第51至94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2747卷第15、31至32、37、39、99至101頁)。 14 呂詩婷 於111年4月間在臉書刊登兼職徵才訊息誘騙呂詩婷以LINE與暱稱「陳芯」聯繫,對呂詩婷謊稱連結「FANBTCTW」、「WORK4BIT」等投資網址依指示匯款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呂詩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7日 12時3分許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 19萬元 【起訴書漏載此筆】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呂詩婷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4848卷第11至1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4848卷第288至289頁)。 三、告訴人呂詩婷提供之匯款單、轉帳紀錄擷圖、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影本(見112偵4848卷第129、143、155頁)。 四、告訴人呂詩婷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4848卷第145至149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4848卷第23至97頁)。 111年6月17日 12時53分許 6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7日 13時許 10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7日 13時1分許 10萬元 同上 15 呂羿霏 【起訴書誤載為石羿霏】 於111年6月1日21時31分許,以LINE暱稱「小資專人」對石羿霏謊稱註冊某網址接受指導玩遊戲及匯款儲值賺取獲利云云,致石羿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7日 11時12分許 17萬5,000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一、告訴人呂羿霏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32卷第25至2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32卷第20頁)。 三、告訴人呂羿霏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中華郵政帳戶存摺明細(見112偵32卷第79、97頁)。 四、告訴人呂羿霏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32卷第45至78、81至96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32卷第31至41、99至103頁)。 16 劉寧法 於111年6月16日在LINE群組刊登投資課程資訊誘騙劉寧法以LINE聯繫,即對劉寧法謊稱連結「RightHands6TW」投資虛擬幣網站依指示註冊會員匯款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劉寧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7日 13時23分許 3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劉寧法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2747卷第23至2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2747卷第119頁)。 三、告訴人劉寧法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111偵32747卷第41頁)。 四、告訴人劉寧法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32747卷第45至50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2747卷第27至29、33至35、39、95至97頁)。 111年6月17日 13時29分許 2萬元 同上 17 林怡欣 於111年5月3日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徵才訊息誘騙林怡欣以LINE與暱稱「羽彤」聯繫,即對林怡欣謊稱連結「WORK4BIT」投資網址依指示匯款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林怡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7日 13時59分許 3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林怡欣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4567卷第9至1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4567卷第85頁)。 三、告訴人林怡欣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見112偵4567卷第25頁)。 四、告訴人林怡欣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4567卷第27至51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4567卷第13至19、57頁)。 18 顏妤芯 於111年5月23日以LINE對顏妤芯謊稱加入某LINE群組連結某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賺取獲利云云,致顏妤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7日14時32分許 3萬8,000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一、告訴人顏妤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027卷第43至4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4027卷第37頁)。 三、告訴人顏妤芯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轉帳紀錄擷圖(見112偵14027卷第59、81、97頁)。 四、告訴人顏妤芯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14027卷第81至97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4027卷第47至48、63至77、101至113頁)。 19 陳宥均 於111年6月9日在臉書刊登徵求打字訊息誘騙陳宥均加入某LINE群組,即對陳宥均謊稱連結「SVJ」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宥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7日 14時49分許 8萬3,000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一、告訴人陳宥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6823卷第11至1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6823卷第23頁)。 三、告訴人陳宥均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見111偵36823卷第67頁)。 四、告訴人陳宥均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36823卷第69至75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6823卷第25至65頁)。 20 陳祺軒 於111年6月間以LINE暱稱「黃睿山」對陳祺軒謊稱註冊某投資網站平台依指示匯款操作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陳祺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8日14時50分許 5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陳祺軒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611卷第11至1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2611卷第至頁)。 三、告訴人陳祺軒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見112偵2611卷第69、71頁)。 四、告訴人陳祺軒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2611卷第63至67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611卷第57至61頁)。 111年6月18日14時53分許 3萬元 同上 21 鍾昀辰 於111年5月24日16時47分許在臉書張貼徵才資訊誘使鍾昀辰加入LINE群組,即對鍾昀辰謊稱依指示匯款投資某虛擬幣網站賺取獲利云云,致鍾昀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8日 14時59分許 5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鍾昀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1158卷第11至1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2偵11158卷第35頁)。 三、告訴人鍾昀辰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見112偵11158卷第87頁)。 四、告訴人鍾昀辰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偵11158卷第71至79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1158卷第17至18、43至69頁)。 111年6月18日 14時59分許 5萬元 同上 22 劉威妮 於111年6月6日3時15分許以交友軟體與劉威妮成為LINE好友,即對劉威妮謊稱連結「SIA Invest」投資外匯網站註冊會員依指示匯款賺取獲利云云,致劉威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18日 15時許 1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一、告訴人劉威妮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4694卷第11至1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11偵34694卷第85頁)。 三、告訴人劉威妮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見111偵34694卷第21、23頁)。 四、告訴人劉威妮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34694卷第23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34694卷第143至177頁)。 111年6月18日 15時許 1萬元 同上 111年6月18日 15時1分許 1萬元 同上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2746號
第32747號
第32748號




第32749號
第33252號
第34694號
第36823號
第37250號
第38089號
第40041號
112年度偵字第32號
第2611號
第2825號
第4129號
第4567號
第4848號
第6450號
第7660號
第11158號
第11196號
第14027號
第15137號
  被   告 黃清泉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 號2樓            居臺北市中山區市○○道0段00巷00 號B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清泉應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 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取得他人帳戶目的在於遂行詐騙行為 取得詐騙所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藉此掩飾犯 罪所得真正去向,避免偵查犯罪機關循線追緝,已可預見如 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使用,應會幫助詐欺集團成員 遂行上開犯罪目的,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從 事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之工具、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 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11年6月13日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 清泉中國信託帳戶)、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清泉彰銀帳戶)提供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並配合至上述銀行申請開通網路銀行及設 定約定轉帳帳號併予提供,以利該集團使用網路轉帳而難以



追查犯罪所得去向。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述資料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 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所 示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轉出,而幫助掩飾 、隱匿不法犯罪所得。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蕭怡欣陳妍蓉李依珊傅苡婷龔家瑩、劉寧法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周艾伶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 局三星分局;鄭宇涵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張 冠暐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陳已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林佩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張 婉瑜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張富雅顏妤芯訴由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呂詩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石羿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林怡欣劉威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宥均訴由苗栗 縣警察局通宵分局;陳祺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鍾昀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清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開立使用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及黃清泉彰銀帳戶,對其上開帳戶均已於111年3、4月間遺失無法提出任何證據之事實 2 告訴人蕭怡欣陳妍蓉李依珊周艾伶鄭宇涵張冠暐、陳已真、傅苡婷林佩儒張婉瑜張富雅龔家瑩、呂詩婷、石羿霏、劉寧法林怡欣顏妤芯、陳宥均、陳祺軒鍾昀辰劉威妮及被害人邱迺惠於警詢之陳述 附表所示之人遭受詐騙轉出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蕭怡欣陳妍蓉李依珊鄭宇涵張冠暐、陳已真、傅苡婷林佩儒張婉瑜張富雅龔家瑩、呂詩婷、石羿霏、劉寧法林怡欣顏妤芯、陳宥均、陳祺軒鍾昀辰劉威妮及被害人邱迺惠所提出其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匯款申請書)、附表所示之人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附表所示之人遭受詐騙轉出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及黃清泉彰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行112年2月17日彰北路字第1120000012號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各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45329號函及異動紀錄、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及黃清泉彰銀帳戶迄至111年6月上旬仍有提領使用紀錄,甚至申請設定線上約定及約定轉帳帳號、開通網路銀行等功能,且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匯入被告上開帳戶,係被告於111年6月10日申請設定約定轉帳帳號,與被告辯遺失情節顯然不符,被告辯解不足採信,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 及以一幫助行為致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均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又本案尚乏積 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得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許 智 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 庭 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詐騙財物 轉入帳戶 1 蕭怡欣(告訴) 於111年6月2日在臉書刊登兼職資訊誘騙蕭怡欣以LINE與暱稱「康馨芳」聯繫,即對蕭怡欣謊稱需連結某網址註冊職員,再加入某LINE群組依指示匯款操作投資黃金賺取獲利云云,致蕭怡欣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3日11時、11時、14日9時42分、9時43分、15日11時31分、11時31分、16日9時39分、9時40分,各轉帳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9萬8000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2 陳妍蓉(告訴) 於111年6月6日14時9分許在臉書刊登徵才訊息誘騙陳妍蓉以LINE與暱稱「周家瑜」聯繫,即對陳妍蓉謊稱連結某網址創設職員帳號,須依指示儲值支付開通費、操作某投資課程云云,致陳妍蓉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3日13時3分、4分、同年月15日10時45分、12時29分、35分、同年月16日10時47分、48分,各轉帳5萬元、5萬元、5萬元、2萬9000元、2萬1000元、5萬元、5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3 李依珊(告訴) 於111年6月3日以LINE推薦李依珊某股票投資網站資訊誘騙李依珊加入後,謊稱依指示匯款操作即可賺取獲利云云,致李依珊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3日13時16分、17分,各轉帳5萬元、3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4 周艾伶 (告訴) 於111年5月中旬在網路刊登徵才訊息誘騙周艾伶以LINE聯繫,即對周艾伶謊稱加入某LINE群組連結「17PLAY娛樂城」博弈網址註冊帳號,因操作投資失誤需再匯款下注、幫忙募款成為更高級投資項目云云,致周艾伶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⑴111年6月13日14時5分匯款6000元至吳遠治(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士林天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再轉至右列帳戶 ⑵111年6月15日14時3分轉帳3萬元至右列帳戶 黃清泉彰銀帳戶 5 鄭宇涵(告訴) 於111年5月21日20時許在臉書刊登徵才訊息誘騙鄭宇涵以LINE與暱稱「小樂」聯繫,即對鄭宇涵謊稱加入某LINE群組連結某網址創設職員帳號,並依指示匯款完成作業云云,致鄭宇涵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3日14時7分許,在宜蘭縣礁溪鄉站前路郵局臨櫃匯款12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6 張冠暐(告訴) 於111年5月24日在臉書刊登兼職資訊誘騙張冠暐以LINE與暱稱「謝宗諺」聯繫,即對張冠暐謊稱工作內容需連結某網址依指示匯款操作投資云云,致張冠暐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3日16時11分、16分、21分、27分,各轉帳3萬元、3萬元、1萬元、3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7 邱迺惠 於111年6月4日17時57分許以LINE對邱迺惠謊稱欲兼職需加入某LINE群組創設職員帳號,依指示匯款操作某投資課程即可賺取獲利云云,致邱迺惠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4日9時43分、同年月17日12時13分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臨櫃匯款52萬元、63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8 陳已真(告訴) 於111年5月底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誘騙陳已真以LINE聯繫,即對陳已真謊稱連結「齊勝科技SK」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陳已真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5日12時5分、同年月16日15時8分,各匯款6萬元、15萬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9 傅苡婷(告訴) 於111年6月1日在臉書刊登投資虛擬幣訊息誘騙傅苡婷以LINE與暱稱「蕭凱琪」聯繫,即對傅苡婷謊稱連結「RightHands6TW」網站及LINE群組依指示匯款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傅苡婷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5日12時37分匯款5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10 林佩儒(告訴) 於111年6月5日在臉書刊登徵求蝦皮接單人員資訊誘騙林佩儒加入某LINE群組,即對林佩儒謊稱連結「齊勝科技」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操作賺取獲利云云,致林佩儒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5日12時31分匯款5萬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11 張婉瑜(告訴) 於111年6月8日在臉書刊登兼職訊息誘騙張婉瑜以LINE與暱稱「芮芮」聯繫,即對張婉瑜謊稱連結「富發娛樂城」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越多獲利越多云云,致張婉瑜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5日13時16分匯款5萬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12 張富雅(告訴) 於111年5月27日20時26分許以LINE對張富雅謊稱加入某LINE投資群組連結「富發娛樂城」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有獲利、須匯款解鎖投資帳號、領取獲利云云,致張富雅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7日10時35分、35分各匯款5萬元、10萬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13 龔家瑩(告訴) 於111年6月10日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徵才訊息誘騙龔家瑩以LINE與暱稱「涵涵」聯繫,即對龔家瑩謊稱已無工作機會但可連結「RightHands6TW」投資虛擬幣網站依指示註冊會員匯款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龔家瑩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7日12時33分在桃園市龜山區郵局臨櫃匯款5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14 呂詩婷 (告訴) 於111年4月間在臉書刊登兼職徵才訊息誘騙呂詩婷以LINE與暱稱「陳芯」聯繫,對呂詩婷謊稱連結「FANBTCTW」、「WORK4BIT」等投資網址依指示匯款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呂詩婷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7日12時53分、13時、13時1分各匯款6萬元、10萬元、10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15 石羿霏(告訴) 於111年6月1日21時31分許,以LINE暱稱「小資專人」對石羿霏謊稱註冊某網址接受指導玩遊戲及匯款儲值賺取獲利云云,致石羿霏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7日11時12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郵局臨櫃匯款17萬5000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16 劉寧法(告訴) 於111年6月16日在LINE群組刊登投資課程資訊誘騙劉寧法以LINE聯繫,即對劉寧法謊稱連結「RightHands6TW」投資虛擬幣網站依指示註冊會員匯款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劉寧法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7日13時23分、29分各轉帳及存款3萬元、2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17 林怡欣(告訴) 於111年5月3日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徵才訊息誘騙林怡欣以LINE與暱稱「羽彤」聯繫,即對林怡欣謊稱連結「WORK4BIT」投資網址依指示匯款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林怡欣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7日13時59分匯款3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18 顏妤芯(告訴) 於111年5月23日以LINE對顏妤芯謊稱加入某LINE群組連結某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賺取獲利云云,致顏妤芯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7日14時32分匯款3萬8000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19 陳宥均(告訴) 於111年6月9日在臉書刊登徵求打字訊息誘騙陳宥均加入某LINE群組,即對陳宥均謊稱連結「SVJ」博弈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宥均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7日14時49分匯款8萬3000元 黃清泉彰銀帳戶 20 陳祺軒(告訴) 於111年6月間以LINE暱稱「黃睿山」對陳祺軒謊稱註冊某投資網站平台依指示匯款操作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陳祺軒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8日14時50分、53分,各匯款5萬元、3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21 鍾昀辰(告訴) 於111年5月24日16時47分許在臉書張貼徵才資訊誘使鍾昀辰加入LINE群組,即對鍾昀辰謊稱依指示匯款投資某虛擬幣網站賺取獲利云云,致鍾昀辰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8日14時58分、59分,各網路轉帳5萬元、5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22 劉威妮(告訴) 於111年6月6日3時15分許以交友軟體與劉威妮成為LINE好友,即對劉威妮謊稱連結「SIA Invest」投資外匯網站註冊會員依指示匯款賺取獲利云云,致劉威妮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111年6月18日15時、15時、15時1分各匯款1萬元、1萬元、1萬元 黃清泉中國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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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