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郭宜蓁
被 告 趙偉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5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趙偉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以112年度 審交易字第45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曾於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後當庭言詞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 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