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12年度,22號
TPDM,112,審交重附民,22,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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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朱民華
洪淑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何建融
楊超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建融楊超元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朱民華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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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