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39號
TPDM,112,單聲沒,139,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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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哲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0238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韓文MENTS設計字」商標之短袖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檢察官偵辦111年度偵字第20238號 被告李哲愷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以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 之處分確定在案。茲因該案遭查扣之仿冒「韓文MENTS設計 字」商標短袖上衣1件(下稱本件扣案物)送鑑定後,確認係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故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111年度偵字第20238號被告李哲愷涉犯違反商標 法案件,業由該管檢察官以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又本件扣案物經送 鑑定後,其結果確認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一節,亦有前開案 卷內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鑑定報告書與扣押物品照 片等可資參佐;並據本院職權調取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 單筆詳細報表1紙附卷可稽。是堪認本件扣案物確屬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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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