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O THI THUY TIEN(中文姓名:蘇氏水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1年度偵
緝字第11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O THI THUY TIEN(中文姓名:蘇氏水 仙)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111年度偵緝 字第11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 案所查扣之越南產製雞肉絲1罐(詳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 第2594號卷第21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違法輸 入之疫區檢疫物,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 止運輸、販賣、持有規定外,疫區檢疫物並非屬違禁物。復 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 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 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 問題。再查獲之疫區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 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 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北地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15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 年9月2日確定,112年9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北地檢署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被告提示簡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雞 肉絲1公斤,係被告訂購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 他字卷第94頁),足認扣案如附表之雞肉絲罐頭1罐為被告 所有,並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且上開雞肉絲1罐雖經行政機 關銷毀,惟未經主管機關處分沒入乙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 1紙、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可燃廢棄物焚化處理申請 單在卷可稽,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附表:雞肉絲罐頭一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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