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85號
TPDM,112,單禁沒,585,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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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劼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劼洪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62、1 10年度偵字第32796號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於 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三、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21號裁 定觀察、勒戒,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其於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前另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62號、110年度偵字第32 796號簽結在案,有簽呈在卷可查(見毒偵卷第181-182頁、 偵卷第135-136頁)。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110年1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 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見毒偵卷第167-169頁),揆諸 前開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而該等毒品之包裝袋、殘渣 袋既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為查獲之毒品而 一併沒收銷燬之。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3包(驗餘淨重2.9628公克),含包裝袋3個 2 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0.0018公克),含包裝袋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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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