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守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壹伍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守平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觀察 、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30日釋放 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112年8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1598公 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20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09年度毒 偵字第3657號卷第35至43、49、149至151頁)。又前開包 裝袋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一併視為毒品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 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裁定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