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2年度訴字第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郁政
廖國裕
唐聖鈞
劉文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21
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004、3006、3008、3015、3
029、3030、3144、3173、3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郁政、廖國裕、唐聖鈞、劉文福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郁政、廖國裕、唐聖鈞、劉文福被訴詐欺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追加起訴,嗣已於本院審理中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