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18號
TCDV,112,除,518,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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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郭鎧禎侑鑫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宇烽有限公司 呂秋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2年4月30日 213,129元 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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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