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07號
TCDV,112,除,507,2023102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陳大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臺灣銀行台中分行 陳列英 臺灣銀行台中分行 106年6月27日 1,367,823元 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