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24號
TCDV,112,重訴,624,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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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原 告 賴秋碧

送達代收人 許武藏
被 告 許雄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 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本院卷第25頁)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 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卷第27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本院卷第29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卷第 31頁)、答詢表(本院卷第33~47頁)為憑,揆諸首揭規定 ,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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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