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14號
TCDV,112,重訴,614,202310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原 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被 告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被 告 胡善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 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6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 112年9月1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 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1/1頁


參考資料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