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87號
TCDV,112,重訴,587,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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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87號
原 告 黃郁芙
被 告 楊繼江 年籍住址不詳
何雪華 年籍住址不詳
何弘年籍住址不詳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 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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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