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80號
TCDV,112,訴,380,20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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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李月治
被 告 潤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建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現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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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