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44號
TCDV,112,訴,2944,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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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44號
原 告 鄭碧雲
被 告 劉家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 以112年度補字第1655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32元,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 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然其 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答詢表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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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