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879號
TCDV,112,訴,2879,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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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79號
原 告 張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智榮陳品溢曾賜偉呂松霖王俊凱、楊
書程、陳韻如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 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 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2 年9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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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