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814號
TCDV,112,訴,2814,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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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14號
原 告 莊永富


被 告 蔡沛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 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是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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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