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67號
TCDV,112,訴,2267,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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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
原 告 翁朝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玲、翁承煒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查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物之
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並陳報房屋稅繳款書、房屋
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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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