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鑰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96號
TCDV,112,訴,2196,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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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96號
原 告 張金富


被 告 楊琬婷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羅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程序。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 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 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 之小額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交付鑰匙部分已減縮(因被告 已當庭交付之),賸餘聲明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為 請求給付金錢未逾新臺幣10萬元之訴訟,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而應改用小額程序,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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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