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5號
原 告 游嘉亨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豐豪開發有限公司
東三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俊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57號請求確認本票付款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王俊哲存有如鈞院106年度司執字 第13839號債權憑證所示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及自8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原告於000年0月間查得王俊哲名下有財產,遂向鈞院聲 請強制執行(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1812號),並聲請鈞 院執行被告豐豪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豐豪公司)、東三開發 有限公司(下稱東三公司)對於王俊哲之出資額及應領薪資 ,因豐豪公司、東三公司於收受扣押命令後均以王俊哲無出 資額存在或王俊哲非員工無受領薪資為由,主張王俊哲對其 無債權存在而聲明異議,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王俊哲對豐豪公司、東三公司之出 資額及應領薪資債權存在等語。惟查,王俊哲業已就本院強 制執行程序即112年度司執字第81812號之執行名義,對原告 提起確認之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457號審理,經 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查核屬實,可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57 號確認本票債權付款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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