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30號
TCDV,112,訴,1730,2023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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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0號
上 訴 人 陳佑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紹川因112年度訴字第1730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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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