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 告 吳慶勇
吳玉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趙福輝律師
被 告 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惟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9時10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按「(房屋租賃)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 時。」,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承租人租金支 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 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 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民法 第440條第1、2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告主張以起訴狀為終止 契約之意思表示,起訴狀是否有定期催告被告支付租金,及 起訴狀繕本於112年5月16日寄存送達在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派 出所,於同年5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時,是否符合上開民法 第440條第1、2項、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請原告於文 到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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