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83號
TCDV,112,訴,1483,2023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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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林佩誼
送達代收人 謝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水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83號)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
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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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